財政部國庫署今年三月起規定,
指部落格若出現「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」的照片與影片,
和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」進行品評或介紹,
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。
因此引用菸酒管理法規定,
廣告必須加註「飲酒過量、有礙健康」等警語,
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,
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、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所以瀏覽許多以分享品酒美食作家的部落格,
都已無奈地在文章後加註了警語。
想想,我好像也必須這麼做…
可是要我單調地就放上這些礙眼的文字…
辦 不 到 !
乾脆設計編排自己的標籤,
完全符合「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」
與加註警語的需要!
所以這個標籤
日後會出現在字裡行間有談到酒的文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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