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國庫署今年三月起規定,

指部落格若出現「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」的照片與影片,

和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」進行品評或介紹,

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。

因此引用菸酒管理法規定,

廣告必須加註「飲酒過量、有礙健康」等警語,

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,

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、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
 

所以瀏覽許多以分享品酒美食作家的部落格,

都已無奈地在文章後加註了警語。

 

想想,我好像也必須這麼做

可是要我單調地就放上這些礙眼的文字

 

辦 不 到 !

 

乾脆設計編排自己的標籤,

完全符合「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」

與加註警語的需要!

 

所以這個標籤

日後會出現在字裡行間有談到酒的文中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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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cjean05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